审计以案释法——案例一:公共资源管理问题

湘潭市审计局 xts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09-13 19:07

  案例一:公共资源管理问题

  2020年,审计抽查了某乡镇国有资产财务管理以及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情况,发现以下问题:

  资产出租所获收益未缴纳相关税费及非税收入,涉及金额47.10万元。

  经查,该乡镇对乡敬老院、原乡镇企业房屋等国有资产进行出租,2016年1月-2020年6月收取租金27.10万元,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未缴入非税。另该单位收取某农民合作社工作经费20万元未缴入非税。

  违反法律法规:上述行为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