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光友同志2015年11月至2019年10月任原湘潭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的经济责任作出审计决定的公告
2021年8月至10月,我局对刘光友同志2015年11月至2019年10月任原湘潭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该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该行为作出审计决定(潭审决〔2022〕3号),责令该单位在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90日内将决定内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湘潭市审计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