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和理由?
答: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原《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潭政发〔2020〕9号)到期失效。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市征拆政策实施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启动了对该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
(一)国省陆续出台政策对征地程序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对《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行了修订,省自然资源厅也陆续出台了《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暂行办法》(湘自资规〔2021〕6号)、《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湖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系列文件,对征地程序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二)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管理发生重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密切相关,因此,需要根据该法规定对文件进行调整和规范。
二、修订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政策修订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和《湖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系列文件。
三、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保持原文总体构架不变的前提下,维护政策的延续性,优化政策的执行性,减少自由裁量权。
1.根据新法新策及园区机构改革要求进行。按国省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征地程序,完善相关内容和表述。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法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涉征相关工作及成员认定条件和程序。落实园区机构改革要求,调整园区征拆责任主体及相关工作职能职责。2.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部分补偿标准。一是根据市场调查、测算和预期我市近五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各项补偿补助标准;二是部分补偿提升幅度较大,如:腾地奖由原400元/㎡上调至700元/㎡、自拆自建给予的宅基地补助由原800元/㎡上调至1000元/㎡。3.引入评估确定补偿模式。征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大型设施、房屋豪华装修、企业大型设备搬迁、大型花卉苗木等超出包干补偿、补助标准的,创新工作机制,尝试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同时将迁坟补助方式由据实调整为包干方式,且设置指导标准。4.强化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根据各县市区提出的建议,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腾地奖分别由签约、腾地两部分组成,迁坟补助包干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四、修订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园区征拆责任主体。随着园区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征拆事务性工作剥离,本次政策修订明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按国省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征地程序,完善相关内容和表述。1.将原文中表述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调整为征收土地预公告;2.明确了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和方式;3.细化了开展征地前期调查的相关要求和听证情形,规范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4.完善了被征拆群众交付土地和房屋的要求,规范了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形;5.明确资金到位的时间,由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征拆资金按测算足额到位调整至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6.明确了新旧政策过渡期的衔接,一是明确政策出台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明确的政策标准执行;二是明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和实施后按原用地报批方式取得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按新办法执行。
(三)科学合理调整补偿安置标准和困难补助范围。1.房屋拆迁补偿单项标准(含主体和装修)提高1.3%—6.3%之间(平均提升幅度为3.8%)。其中农村主要房屋结构提高补偿标准如下:砖混楼房原1800元/m2,调整为1900元/m2;框架楼房原2100元/m2,调整为2200元/㎡;砖混一层原1600元/m2,调整为1700元/㎡;砖混一层厂房原1550元/m2,调整为1570元/㎡。2.结合湘潭实际,新增加了钢架厂房的房屋结构,通过测算补偿标准为817元/㎡。3.住房货币安置补贴原17.1万元/人,调整为18万元/人。4.农用地上青苗补偿、搬家费、过渡费、误工及农具补助、房屋内外附属设施补偿、预制场补偿等标准,均在原文件基础上提高2.1%—8.3%。5.少数补偿提升幅度较大,如:(1)腾地奖由原400元/㎡上调至700元/㎡提升幅度达到75%。(2)自拆自建给予的宅基地补助由原800元/㎡上调至1000元/㎡提升幅度达到25%。(3)坟墓迁移补助在原文件的基础上提高17.2%~20%之间作为指导价,按项目报批面积每亩5500元包干总额列入征拆成本,实行“统筹+指导价=包干总额”方式。6.适当扩大困难补助救助范围,将我市明确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列入了困难补助范围,同时也将特困供养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列入了困难补助范围。
(四)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征拆实施主体责任。1.建立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级负责组织研究、统筹协调各自行政区域内征拆工作。2.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县市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如引入评估确定补偿模式的均需县市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才能组织实施;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签约、腾房要求制定具体细则;三个县市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区域均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适当调整了坟墓迁移标准作为指导价并非固定标准,而是按征地面积实行包干补助模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统筹,并授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